中国长期以来被国际社会看作是一个透明度较差的国家,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这方面问题。在公开的法律、法规之外,又制订若干“内部决定”、“红头文件”,甚至这些决定/文件比法律还重要,某些官员的讲话比法规更有效,普遍存在着所谓“黑箱作业”的状况。
入世后,中国的司法机关应树立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形象,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草密难阻绿水过,山高岂碍白云飞。经过15个春秋的风风雨雨,历尽多少苦涩艰辛,中国终于圆了入世之梦,世界贸易组织也因此而名至实归!这一桩大事无论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世界,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入世对中国的利弊得失,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少持消极态度的人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势必给中国的农业及众多的工业企业带来猛烈冲击。随着国门洞开,发达国家的高质量产品犹如潮水般涌入,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是否会有灭顶之灾?根据“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律,许多企业能否逃过破产、倒闭的厄运?
随着众多企业的破产、倒闭,失业人口不就会急剧上升吗?刚刚草创,尚未挺立的某些行业,是否会被扼杀在摇篮里?有人曾形象地比喻说,加入世贸组织无异于将小舢板推入汪洋大海同航空母舰较量、拼搏,其险象不难预料。照此推论,人们不禁会问:既然知道自己将处于明显的劣势,那么,中国为什么还要积极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呢?
按国际游戏规则办事
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首先,从国际环境来看,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推动下,环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无法规避的苦的真理。那么,该何去何从?
或者坐以待毙,终将被这股潮流所吞没;或者投身洪流之中,劈波斩浪以图存。二者取其一,非此即彼。《易经》有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只有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身其中,经过一番拼搏,自强不息,才能够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进而成为世界经济主流的一部分。中国申请入世,正采取目光远大的战略,体现了勇者不惧的精神。
其次,从现实面来看,中国经济改革已到了成败的关键阶段,大型国有企业弊病积重难返、改造难度极大,似乎不借助于强大的外力推动,就难以让它们脱胎换骨。入世后,中国的企业自然要真正“下海”,在没有“保姆”照料的条件下,经风雨、见世面,在竞争的大风大浪中主沉浮、求发展。
入世可以促使中国诸多企业迅速走出“灰色地带”,一步到位地进入市场经济。在入世的过程中以及在入世后的短时间内,中国可以凭借这股东风,加速经济体制的改革,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完善可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更好地同国际通行的规则、惯例接轨,按国际游戏规则办事。因此可以认为,加入世贸组织,给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给国有企业的转型都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更为那些已经适应了市场竞争的企业展示出宽广的发展空间。
提高运作透明度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接纳中国为其成员国。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当即郑重表示:中国将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各项承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入世后应承担一系列的义务,其中之一是履行 “透明度原则”。 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有效实施其现行的或即将实行的贸易法律和规章,即当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并且贸易商都可以了解到这些法律和规章。世界贸易组织继承的是《关贸总协定》关于货物贸易透明度的规定。
《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足资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以上规定,并将其扩展到新的领域,即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应迅速将涉及和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有关适用的措施,最迟在他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它是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的签字国,该项国际协定也必须予以公布。
在知识产权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取得、实施和保护,应由任何一缔约方通过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规定予以公布,即以该国官方语言及时颁布;若颁布不可行时,应以各缔约方政府和权利人可得知的方式公开;有关在协议一方政府或政府性机构与协议另一方政府或政府性机构间生效的涉及知识产权协议亦应颁布。
中国长期以来被国际社会看作是一个透明度较差的国家,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这方面问题。如果按照中国的立法级次来排列适用法律的顺序,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应该为先,其次是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再次是地方性法规。政府官员的解释性讲话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中国以往的做法常常是不按这样的次序办事,而习惯在公开的法律、法规之外,又制订若干“内部决定”、“红头文件”,甚至这些决定/文件比法律还重要,某些官员的讲话比法规更有效。普遍存在着所谓“黑箱作业”的状况。
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为什么会有“黑箱作业”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中注重“人治”和权力,而忽视法律观念,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对“黑箱作业”不以为过;
二、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习惯于行政干预,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变化赶不上电话,电话赶不上长官的嘴巴”;
三、方便“权钱交易”,在公平的公开竞争中得不到的利益可以通过“私下公关”而拿到手。显然,“黑箱作业”与市场经济规律背道而驰,是阻碍建立公平、透明的法律体系的绊脚石,理应彻底搬掉。
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中国承诺:以后所有的涉外经济法规都将透明,黑箱操作的内部文件不复存在。更为可喜的是,中国政府的官员们现在已经认识到,如果法律法规不透明,就必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也就不可能真正建成公平的市场经济体系。而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政府官员,干部队伍的腐败问题,也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这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副部长、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去年年底,在香港出席一次“政策研讨会”时,阐述了中国履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中国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执行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任何未经正式公布的内部文件或规定都不能执行。
二、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将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专门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世贸组织成员、企业及个人都能从该刊物上获得中国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
三、在有关外贸法律规定出台之前,除涉及国家安全如汇率变化等重要措施以外,都要有一段时间提请企业及各方面予以评论,以确保所颁布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规则。
四、将建立企业咨询及投诉机制,由中央政府设立法律咨询点,确保任何企业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30天之内得到答复,最多不超过45天,等等。
中国有“言必行,行必果”的传统,既然作出了承诺,就该“一诺千金”,一定兑现。为入世作准备,中国于两年前已经开始了清理所有涉外经济法规方面的工作。除人大法工委外,国务院法制局也牵头,清理那些与世贸组织不一致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凡不符合世贸组织透明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将一一修改,有的还会被取消。清理检查的方针是:立、改、废,即对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则,尚属空白的方面,进行立法增补;那些与世贸规则冲突不大的,进行修改;违背世贸规则的就废止。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六部法律,包括外商投资方面的三部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三部。 根据报道,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已修改清理了2300份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不久前,国务院公布了221件被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清单。
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不仅针对立法部门和行政机关,亦涉及到司法机关的工作。对立法机关已经修改和废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就必须作相应的修改和废除。出台后的司法解释要在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另外,司法体制的改革要求审理和判决之间不应有不透明的东西,庭审和判决书都应公开。目前,人民法院仍在进行机构改革,各级法院将确立立案与审判分离、审判于执行分离、执行与监督分离等制度,普遍实施审判长选认制度和逐步公开审判文书的制度,为司法机关树立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形象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以便为入世后的中国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在法律基础之上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运行的主人,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使它们在公平的竞争中发展壮大,进而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将企业推向市场,推向世界经济的大舞台。
只要勇往直前,坚持不懈,中国就一定能够建立起新的同国际接轨的法律体制,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市场经济迈向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