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将在确保法律的透明度、统一法律实施等方面履行承诺。与“依法治国”方略相呼应,全面展开第三次法律变革,从而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外法学家认为,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已经有过两次法律变革浪潮,第一次是1978年中国确立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为引进外资而制定外资法;第二次是90年代初期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为建立现代企业、金融、证券等制度而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现在,我国已加入WTO,必将揭开第三次法律变革的序幕,从而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WTO即世界国际贸易组织,WTO协定是关于国际贸易的协定。WTO对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的总要求是:第一,法的透明性;第二,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第三,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司法审查。这三项普遍性要求在实质上构成现代法治的价值核心,体现着现代法治的根本方向和发展趋势。
对WTO协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分析,不难看出WTO对中国法治的推动因素:
(一)我国政府的承诺。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首席代表龙永图概括指出,中国加入WTO,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遵守国际规则,二是开放国内市场。也就是要在WTO协定的框架下,设立并统一实施高度透明的法律,努力营造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政府在法治方面的承诺,为WTO规则顺利进入中国,并在法律资源有机配置、法律法规清理创设、司法制度探索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B)。WTO以《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为法律基础,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作,其高效率和显著成绩日益赢得各成员国的尊重,享有“世界贸易法院”之称。
中国政府承诺接受争端解决机制,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空前的重大意义。从法律上讲,DSB将是对中国政府管理贸易的行为构成制约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对于当今中国,DSB首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DSB将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平等竞争,免受歧视性待遇提供法律保障,有助于其赢得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在入世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不可避免地在DSB处于相对劣势地位,风险性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在某些方面授人以柄,将面临贸易报复和信誉丧失的双重损失。
(三)贸易审查制度。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中国将接受WTO的贸易审查机制,每年对中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审查,这个过程要持续8年至10年。这也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的外在推动因素。中国政府在贸易制度审查上承诺了一系列义务。中国政府的着眼点在于,这些义务本身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法治发展。
(四)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司法界来说,入世带来的冲击并不比企业界小。如:很多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计划色彩浓烈;司法人员的选任和管理长期等同于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导致其中有些人法理素质不高、法学功底不深、司法实务能力不强等等。为了适应WTO规则,司法改革必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