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技术创新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其政策取向主要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然而在入世的大背景下,我们的技术创新政策并没有按市场经济规律来定位。其中,构成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宏观部分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技术创新的财政、金融政策,规范技术创新的技术法规体系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一、世贸组织中涉及技术创新的协议
从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来看,产业标准和知识产权等促进技术创新的非财政、金融政策,主要涉及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支持技术创新的财政金融措施主要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需求上拉动技术创新的政府采购措施则主要涉及《政府采购协议》。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是指政府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共机构或机制使企业获益的财政资助或收入、价格支持,包括直接和潜在转移资金或债务的行为、税收减免、供给和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对出口提供收入、价格支持或其他优惠。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三大类。
被禁止的补贴是指以出口绩效为条件或将进口替代作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有关研究与开发补贴条款规定,政府或公共机构超出前竞争开发阶段对国内企业研究与开发及其后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补贴,一旦这种补贴涉及到出口或进口替代,将受到“被禁止的补贴”条款的约束。
可申诉的补贴是指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等包括收入支持、价格支持在内的补贴。对于该类补贴,起诉国必须证实给它带来的不利影响,否则,补贴将继续使用。有关研究与开发的补贴条款规定:当产业研究或前竞争开发活动的补贴超过合法成本的75%或50%时将有可能受到可申诉补贴条款的约束。产业研究是指发现可能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改造产品、工艺和服务的新知识为目的的研究。前竞争开发活动指将产业研究的结果转化为新产品,改良或改进产品、工艺开发所需的计划、设计,以及首次非商业目的原型与初步展示和实验方案的活动。
不可申诉的补贴是指以下四种情况:(1)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2)对落后地区的补贴。(3)处于对保护环境而进行的补贴。(4)对所有经济主体都产生好处的非专向性补帖。
2.其他相关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进行规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涉及国际贸易的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作出了规范。我国已经入世,技术法规如不能与上述两个协议保持一致,必然会使我们的技术创新政策受到冲击。
《政府采购协议》主要对中央及中央以下各级政府机构、范围广泛的公用事业单位所实施的采购进行了规范。有关技术创新的条款对通常在政府领域所广泛采用的优先购买国内高科技产品的做法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国内高科技产业的做法加以否定。
二、世贸组织相夫协议对我国技术创新政策的影响
1.入世后,在世贸组织诸协议中对我国技术创新政策冲击最大而我们尚未予以重视的,可能就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这一协议对支持我国的财政、金融政策和国家科技计划的冲击最为明显。
我国近年出台的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很多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原则相背。入世之后这些财政金融政策必须予以调整。
另外由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出台的“科技兴贸”行动计划中明确规定:有关科技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在项目选项和资金配置上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倾斜。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我国与产业有关的12项国家科技计划中,有4项计划将直接受到“被禁止的补贴”条款的约束。它们分别是:国家重点工业实验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这些计划对研发的补贴不是涉及近市场的补贴就是涉及到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者的保护,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垄断先进技术的情况下更加处于竞争劣势。我国技术贸易领域近年来改变了以往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策略,而开始注重引进软技术,通过对引进技术加以消化、吸收,最终形成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技术。这种技术创新策略看似十分有效,然而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这种短视策略容易造成我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而且这种技术创新策略极易演化成对国外技术的仿制,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生物医药行业已十分严重。因此,与这种策略相关的技术创新政策也应该在入世之后作出调整。我国的技术创新战略应从技术购买逐步转向通过产权市场或要素市场的兼并创新和内部自主创新。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注重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来支持我们的高新技术产业。例如:1999年出台的技术创新政策就提到了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产品。这些政策明显与《政府采购协议》的条款相背。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协议》是世贸组织仅剩的两个次多边协议之一,一方面参加这一协议的成员相对较少,协议的广泛性还有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此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购相当大的优惠。因此,短期内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从需求上拉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还是可行的。
三、政策建议
入世后,我国的技术创新政策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按市场经济规律来为政策进行定位。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尚存在一定的差距,采取政府扶持的技术创新政策是必然的,也是世界各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共同经验。因此,关键是要找到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合理的技术创新政策组合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我国现行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政策大多集中在技术创新的商业化阶段。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于近市场研发的补贴是禁止的。在入世之后,我们的这些技术创新政策面临着被取消或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政策的支持重点转向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阶段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事实上,从长远来看对产业基础研究和竞争开发阶段进行补贴比对商业化阶段的补贴更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阶段面临着严重的市场失灵,单纯依靠企业投资,社会上将会出现研究与开发投资不足,经济增长潜力下降的不利局面;而政府补贴这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有利于增加企业对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意愿,使市场上的研究与开发接近社会最佳水平。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越是对基础阶段加大投入,则技术创新的成果越大。同时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阶段的补贴还将更有利于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这一点来讲,《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事实上在另一方面促进着我国技术创新政策的调整,为我国从制度上加大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支持提供了保证。
2.组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发联合体或技术联盟。一方面可以发挥企业在近市场研究与开发上选择具有商业价值项目的优势和资金优势,另一方面又可以充分利用大学和公共机构所拥有的人才、设备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资源。同时,政府对于产学研组织的研究与开发进行补贴,既可以避免干预企业的技术选择,又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节约财政收入,另外对产学研的补贴不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这也是美国、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有效组织形式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应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与企业共同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对一些共性技术或战略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3.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政府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阶段的适当补贴是允许的,原因是这种补贴可以弥补市场的缺陷。而对商业化阶段近市场研究的补贴是被禁止的,因为商业化阶段的技术创新完全可以运用市场的手段来加以推动。一方面,可以通过拓宽商业化阶段技术创新的市场融资渠道来推动技术创新。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就得益于它的风险投资机制为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发展风险资本市场,可以替代政府现行的支持技术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及时弥补政府退出后高新技术创新的资金缺口。同时,政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取股权资本形式进行风险投资,支持高技术企业,也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育完善市场体系来推动技术创新。在当今主要表现为中介研发机构的缺少。中介研发机构可以通过与制造企业直接合作或交易,使制造企业获得设备、研究人员和研究成果。这些机构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技术研发,同时也有利于技术的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扩散。同时,这也是一项可选择技术创新的政策。
4.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改善我国产权环境。这对于吸收全球研发资源,改善我国研发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与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之间仍有距离,这就要求我们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创新活动的激励、支持和保护,保证全球知识资源的有效流人与有效整合。同时加强我国技术法律建设,保持同国际技术标准的一致性,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通。
5.由于《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次多边协议,我们在入世之后可以选择暂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从短期来看,这样做也是慎重和必要的),因此从需求上拉动技术创新就成为了可能。而实践中,我国在支持技术创新时,还不善于采用需求拉动的办法,充分利用采购企业研究与开发合同等手段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长期以来支持商业化阶段为主的技术创新政策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从而,通过采购企业研究与开发合同等方式从需求上拉动技术创新,将成为我国入世之后扩大对商业化技术创新和市场研究与开发支持的政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