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外资和外商大量涌入,市场经济主体趋于复杂化,宏观经济运行机制也随之变化,政府不仅要调整宏观调控政策,更要调整微观规制政策。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管理,越来越多地转向对社会不同所有制的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和市场退出以及与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相关的市场客体和市场载体的管理,即政府对经济进行微观规制。这就要求学术界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调整微观规制,制定科学的微观规制政策,以有效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竞争效率,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微观规制的含义和分类
微观规制,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规范和限制市场中特定的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特定的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行业及社会团体。微观规制政策就是对特定的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政策。政府是规制政策的主体,制定规制政策的有立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微观规制的客体是个人、企业、行业和社会团体等特定的经济主体。
微观规制是政府给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定规立矩,而不是代行其事。微观规制不是政府直接介入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而是给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确立规则。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与政府微观规制的关系如同竞赛场上的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在比赛前双方先约定比赛规则,运动员根据比赛规则参加比赛,裁判员依据事先约定的比赛规则规范运动员行为。在运动员违规时,裁判员可以给予运动员各种处罚甚至令运动员退出赛场,但是,裁判员不能兼任运动员,更不能代替运动员参与比赛。政府的微观规制也是如此。政府可以依据微观规制的法律法规制裁违规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但是,不能代替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营,更不能介入市场经济主体内部活动、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投资和管理等事务。
微观规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经济规制;二是社会规制。经济规制是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既定数量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交易方式和条件等经济活动进行规制,以限制不公平竞争、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社会规制是对涉及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卫生、环保、提供信息、社会保障等社会行为进行规制,以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微观规制的目标、方法及作用
微观规制政策的目标是:反垄断,维护市场竞争效率;价格合理化;个人收入均等化;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
微观经济规制的方法主要有:一、价格规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或服务确定最高限价,对过度竞争产品或服务规定最低保护价;二、规定市场经济主体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条件;三、监管市场经济主体的运营;四、数量管制,在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上,限定企业等经济主体应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五、质量控制,政府确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六、反垄断措施,限制垄断企业的规模和利润率、分离规模过大的垄断企业等;七、制定环境保护标准,以减少污染,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其他的规制方法还有投资项目审批和确定销售网点等等。
微观规制的作用:一是纠正市场失灵,消除外部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经济效率,改善社会福利。二是培育和发展竞争性市场,微观规制中的反垄断法和规范市场运行的政策,可以抑制垄断,减少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性效率。三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对房租、教育收费、医疗费用、农产品价格等生活必需品实行最高限价,以及明确规定商品质量标准、规定商品广告必须诚实可靠等,都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四是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政府实施个人收入均等化政策,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给低收入者提供各种社会福利,抑制两极分化,建立社会保障体制,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五是保护环境,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实行环境保护的政策,以罚款和污染权交易等措施治理污染,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六是提供公共产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有利于降低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的社会成本,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增进社会福利。七是规范市场秩序,政府从微观的角度规制微观经济行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管理市场客体和市场载体,确立市场经济秩序,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给市场经济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应对入世的微观规制调整
入世后,政府需要修改微观规制的法律法规,在应对入世的微观规制调整过程中,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也要考虑解决微观规制中存在的越位和缺位问题,还要兼顾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
1.根据WTO的法律调整微观规制政策。在我国入世后,需要依据WTO的法律和规则调整与微观规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应根据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投资协定等协议的规则,修正涉及对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和投资的微观规制政策。政府可以运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微观规制政策,在经济开放中促进民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增强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引进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
2.简化市场准入。简化市场准入包括两方面: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根据中国政府与世贸组织成员谈判的协议,中国入世后,许多产业直接对外开放,众多的国内企业都要面临“国内市场国际化”和“国际市场国内化”的问题。现行的微观规制对国内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限制过多,不利于民族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也不利于民族企业的成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简化有关市场准入的微观规制,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是民族企业的市场准入,为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二是在简化市场准入规制过程中要做到精简、保留和增补相结合。应该根据政府职能的变化,整理现行的微观规制法律法规,确定必须保留和取消的有关市场准入的微观规制的法律法规条款,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府遗留的空白领域和薄弱领域要增补微观规制。对保留和增补的微观规制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
3.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主要是在简化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运营、退出、市场客体和载体的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想做到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在微观规制政策调整中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确立微观规制秩序,依法强化市场监管。微观规制秩序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政府利用法定的微观规制权力促进和协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以增加社会财富,改善社会福利。微观规制秩序还意味着,有关微观规制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能够制约政府行为,限制政府官员的寻租,惩治腐败。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政府依法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经济手段全面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等行为,以纠正市场失灵,整顿和治理经济秩序混乱的现象,建立公平公正有秩竞争的统一市场。三是在调整微观规制的法律法规和微观规制程序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经济主体要互动共进。各级政府在每项微观规制法律法规的调整过程中,都要有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机制使得政府微观规制能与企业互动共进,互惠互利,有利于政府依法实施微观规制政策,有效地减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
总之,在微观规制的调整中,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微观规制理论,制定符合国际惯例、适合中国国情、科学合理的微观规制政策,可以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培育公平、公正、高效和有秩竞争的市场,在经济全球化中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