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事实上是在享受类似国家主权的信用,其信用程度相当高,只要不在现金流通上出现问题、发生支付困难,就能维持正常运转。这一问题的极端就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垄断金融业务,银行实行粗放经营,忽视金融服务质量,片面追求规模效应,盲目扩大营业网点。迄今为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金融业务中仍占绝对优势。1995年,76%的存款由四大银行收纳,82%的贷款由其支出。至1999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总量已达到12.7万亿元,贷款总额达到10.6万亿元,银行系统分支网点总数达到11万个。四大商业银行的职工总数是美国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三倍以上,但管理的总资产却大大低于美国商业银行总和,所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质量更是相去甚远。
尽管中国银行业在过去的20年中,有令人信服和满意的增长,但由于历史和体制性原因,与西方大银行相比,尚有较大距离,若以国际通用且最能反映银行业综合实力的资产回报率来分析,1998年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回报率不足0.2%,低于当时问题丛生的韩国银行0.85%的水平,而西方全球性大银行的这一比率为2.2%左右,高出中国银行业综合实力的10倍。因此,加入WTO,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不容乐观。
一、“入世”后中国银行业面临的冲击
(一)银行业机制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外资银行将紧随大批外资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而来,这将对我国企业形成较大冲击,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银行的客户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外资银行的介人对国内银行的激励机制、分配机制、以处理巨额不良贷款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发展机制等方面都将形成一种挑战,国内银行如果不加快发展进程,将面临人才流失和风险累积的巨大压力,从而影响自身的发展。
(二)外汇储备存款出现转移
吸收企业存款和个人储蓄是大多数外资商业银行觊觎已久的业务。过去,我国法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吸收存款的规模和范围,吸收境内存款规模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40%,存款范围仅限于境外和境内三资企业,所以外资金融机构负债中的国内存款并不占重要地位,从境外借入款项通常占其负债的较大部分。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吸收的外汇和人民币储蓄存款范围拓宽,外资银行数量也会逐渐增加,企业及居民部分存款和储蓄可能转存到外资银行,这是国内金融机构最为担心的。据分析,若外资银行分行数量,从目前的179家,在中国“入世”三年内增加100家,达到279家,增加55%,估计外资银行吸收的外汇存款会增加1倍多。1998年179家外资银行共吸收了45.5亿美元外汇存款,平均每家2500万美元,如果按照每家增长50%的速度计算,279家可吸收的外汇存款规模可达104.6亿美元,相当于从我国目前600多亿美元的储蓄存款中转走10%。
(三)外资银行会下大力增加人民币储蓄存款所占份额
目前外资银行有人民币经营权的共有25家。1998年吸收人民币存款37亿元,与我国庞大的储蓄规模不可同日而语。所以目前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而经营本币业务是每一个外资银行追求的目标。加入世贸后,如果人民币业务对所有外资银行都放开,中外资银行争夺人民币存款和储蓄的竞争必然加剧。目前25家银行吸收的人民币是37亿元,平均每家1.48亿元,假若在这个基础上增加10倍,每家吸收14.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以279家外资行计算,它们所吸收的人民币存款规模可达4129.3亿元,与我国目前76178多亿元的各项存款余额相比,估计可占到5%的份额。因此,加入世贸后,控制外资银行可吸收人民币资金的上限十分必要。当然,企业和居民在转移存款、储蓄到外资银行的同时还要克服外资行网点少、存储不便的困扰,并要承担由于国际政局和双边政治、经贸关系变化所带来的风险。所以,预计企业和居民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实际转移到外资银行还要有一个过程。
(四)贷款业务争夺趋于激烈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个基本业务。通过贷款,银行与客户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关系,客户有了多余资金就会存入银行,从而保证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通过贷款,又可带动银行其它业务发展,所以贷款是银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外资银行为发展自己的市场份额、扩充实力,必然要以信贷为手段去争夺市场,展开激烈竞争。而且外资银行一般会选择向国内一些优质企业发放贷款,风险相对小些。这些优质企业为扩大生产,增加出口,降低成本,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也会选择那些服务方式灵活、效率高、态度好的外资银行,久而久之,国有商业银行会丢失一批优质客户。目前,外资银行贷款对象主要是三资企业的制造业,1998年贷款额达到109.77亿美元,占贷款总额44%。其中机械行业贷款17.67亿美元,占7.07%,电子行业贷款26.56亿美元,占10.63%,化工行业贷款22.51亿美元,占9.01%,轻工行业贷款27.34亿美元,占10.94%。随着外资银行贷款业务的拓宽,外资行除继续保持对上述行业或相应优质企业的贷款外,还将与中资银行争夺客户。
二、中资银行的发展前景及设想
(一)坚持金融业的开放有一个缓冲期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金融领域全面引入国际竞争,将使中国金融业面临世界开放市场的挑战,在全方位的国际竞争中无疑要经历一个痛苦的调整、转换和再生的过程,并有可能使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困难局面,将使民族金融业在业务、人才、管理以及监管等方面面临直接冲击。中国许多银行业人士对于对外开放银行业务反应强烈,认为在5年内彻底开放银行业,时间是十分过于急迫了。
在经济转轨关键时期对外资银行开放过快不利于金融稳定。中国政府在三年内,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转亏为盈的决心不会改变。因此,今后一年中,将有较多国企,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会因得不到各级政府继续支持而破产。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仍将持续上升。所以,中国的银行体系,正面临国内强化改革压力的严峻考验。在此关键时刻,过快开放银行业,尤其是过多、过快开放本币业务,可能使外资银行实力短期内迅速增强。
据世界银行一位对中国银行业界有研究的专家拉迪指出,大约需要10年,中国银行业才能作好准备,而不至于陷入险境。原因之一是中国银行业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不足的情况,补充资本金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其次,国内银行不良贷款在5年内难以清除。现已有计划将这部分债务以折价或证券化的方式出售,但此过程需花上数年甚至更长。银行业普遍认为,重建中国脆弱的银行系统,是中国政府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完全进入本国市场,而不引发国内金融危机的重要先决条件。
因此,对金融业的开放,必须有一个缓冲期。
(二)混业经营是银行业在国际发展趋势下的必然选择
在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变动下,全球银行业格局也不断发生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商业银行的购并活动从未停息,其跨业经营发展势头越来越迅猛,变动产生金融混业经营和管理的原因:一是科技发展和电脑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技术手段对金融的监管能够严格实施;二是由于金融业竞争的需要。展望历史,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1934年通过了《美国证券法》,此后走上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道路。但在1985年公布的世界十大总资产规模和竞争力最强的商业银行中,美国只有一家花旗,名列其中第七位。为此,美国在1986年一月破例批准J.P.摩根成为第一个商业银行开始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在随后的十来年,美国有数十家金融机构进入了跨业经营,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自此美国金融业开始走上混业经营和混业管理的道路。
中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该怎么办?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后一块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阵地,而且1995年中国颁布实施商业银行法开始实行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走完这一步。我们认为,尽管就目前而言,条件不太成熟,但是混业经营和混业管理是必然的选择。以国际融资证券化为例,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证券融资已占国际融资总额的80%,而国际银行信贷所占份额则由80年代前半期的60%降至20%左右。国际资本市场的这一发展趋势,也决定我国引进外资今后必然的选择只能是更多地采用证券融资的方式。所以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引起金融结构的自由化,也必将导致业务范围的自由化。国际竞争的压力,科技手段对监管混业经营管理的可能,加上金融业正在向多极化发展,中国银行业必将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
(三)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
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金融监管当局必将全面修改和整理所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文件,废止一些不适用的条款,形成与国际立法接轨,又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在完善我国金融主体法律的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信托法》、《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届时,进一步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以及健康、稳定运行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各国的经验证明,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进程逐步加快,金融业向综合化、集团化发展,金融业呈现先分业经营后混合经营发展的趋势,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亦正朝着先分后合的方向前进,一些国家的多个监管机构纷纷合并,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和业务实行统一监管。为此,1997年5月,英国工党政府财政大臣布郎宣布,英国将包括英格兰银行在内的9家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对每个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市场的监管。最近,日本也已经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因此,在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下,中国的金融监督体系也必然进行改革。我们期望,在以后的几年里,将目前比较分散的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同时完善各项监管手段,制定金融风险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实现非现场检查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电子技术进行实时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大幅度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