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议定书第4条;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23条。
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世贸易组织成员对中国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的一引起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指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些安排不符合WTO的要求。对此,中国政府再次重申议定书第4条中所作的承诺,即自加入时起,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者使其符合《WTO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