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议定书第7条。
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分阶段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所列期限内,该附件所列措施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并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并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一城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在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时,都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以及通知要求。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当遵守《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实施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不应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国家对下一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并且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a)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b)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实施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于国家主管机关或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关于取消主要非 关税 措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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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类别 |
单位 |
最初配
额量/额 |
年增率 |
取消时间(1月1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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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品油 |
百万吨 |
16.58% |
15% |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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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氰化钠 |
百万吨 |
0.018% |
15%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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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化肥 |
百万吨 |
8.9% |
15% |
2002(部分产品为加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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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然橡胶 |
百万吨 |
0.429% |
15% |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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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汽车 轮胎 |
百万吨 |
0.81% |
15% |
2002(部分产品为加入时或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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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
百万吨 |
286% |
15% |
摩托车2004,零部件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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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汽车 及关键件 |
百万吨 |
6000% |
15% |
小轿车2005,其他车辆2004,关键件加成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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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
百万吨 |
286% |
15% |
加入时或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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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
百万吨 |
293% |
15%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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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
百万吨 |
38% |
15% |
加入时或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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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
百万吨 |
387% |
15% |
加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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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 |
百万吨 |
325% |
15% |
加入时或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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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汽车 起重机及其底盘 |
百万吨 |
88% |
15% |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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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照相机 |
百万吨 |
14% |
15% |
2003 |
|
15 |
手表 |
百万吨 |
33% |
15% |
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