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
具有涵盖中国在《WTO协定》或中国加入议定书项下承诺的授权的WTO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 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在加入1年内,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在符合其授权的情况下,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相关条款的情况。中国应在审议前向每一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国也可向具有相关授权的下属机构提出与第17条规定的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每一下属机构应迅速向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5款设立的有关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如果适用),有关理事会随后应迅速向总理事会报告。
总理事会应在加入后1年内,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总理事会应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并按照根据第1款所进行的任何审议的结果,进行此项审议。中国也可向总理事会提出与第17条规定的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总理事会在可在这些方面向中国或其他成员提出建议。
根据本条规定审议问题,不得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WTO成员在《WTO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排除或构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协定》及本议定书中其他条款的先决条件。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审议将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一次;此后,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审议将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一次;此后,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