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及相关服务指旅馆、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膳食服务及相关的旅行社及导游服务。中国承诺减让表将其分为饭店(包括公寓楼)、餐馆提供的服务和旅行社服务。旅行社服务包括了导游服务。
旅游业是20世纪增长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从1950年开始,旅游为就以每年7.1%的速度增长,即使在90年代世界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旅游业仍然保持了年均4.4%的增长速度。旅游业的增长还能带动相关产业如交通、商业服务等的增长,为社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中国拥有古老文明、丰富的文化遗产和秀丽的风光,这些都是独特的旅游资源,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近年来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的休假制度的实施,为人们出门旅游提供了条件,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旅游市场。近年来,外国的餐饮业提供商和施行社纷纷寻求进入中国的机会。
中国关于旅游业的承诺如下:
一、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服务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中外合营企业的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后4年内,没有限制,允许设立全资的子公司。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和以下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外方经理、专业人员包括厨师和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在与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营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之后,可以在中国提供服务。
2、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二、旅行社和导游服务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中国加入WTO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开设中外合营旅行社;①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②每年全球收入超过4000万美元。中外合营施行社的注册资本金应当少于250万人民币。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6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施行社,并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中国加入以后6年内,取消对中外合营施行社设立分公司的限制,外资施行社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与国内旅行社相同。
中外合营旅行社的营业范围如下:①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以由在中国的交通和旅行社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②向中国旅游者提供可以由在中国的交通和旅行社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③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④在中国境内为旅游者提供旅行支票兑现服务。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除以下内容外,没有限制:中外合营或者外商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及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以下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为履行承诺,国务院2001年12月21日发布了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经修改后增加一章:“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要求的资格、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中方合作伙伴资格、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并相应调整了与外商投资旅行社相关的内容。同时,明确规定,本章无规定的,适用条例的一般性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对于外商独资旅行社的管理经验不足、尚待积累,条例中仅规定了中外合资、虽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问题,外资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将根据入世开放的进程,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规定。另外,条便在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地域范围方面没有作出限制,突破了承诺中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也扩大规定为“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条例第32条第1款)。这两方面的放宽是国家根据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斟酌形势,本着极其慎重的态度做出的,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新生承诺、尊重现实、与世界各国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态度。同是专利权例根据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国内统一适用的审慎性要求,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方合作伙们作出一定的条件限制,完全符合入世承诺(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4条)的规定。新条例已经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代了原实施细则。同时,国家旅游局还颁布了根据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作出相应修订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