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谈判小组所指的通信服务业,主要指所有提供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行业。通信服务由公共通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关系密切的企业集团和私人企业间进行信息转接和服务提供。主要包括:邮电服务;信使服务;电信服务,其中包含电话、电报、数据传输、电传、传真。视听服务,包括收音机及电视广播服务。其他电信服务。
一、速递业务
本项承诺中的“速递业务”,不包括现由中国法律规定的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国内报刊发行、邮政储蓄、邮政汇兑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的经营的其他业务。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中国加入WTO时,允许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后一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全资的子公司。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二、电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身或者接受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根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的有关条款,加入WTO后的中国电信行业将遵循如下承诺:由目前有限范围和领域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以预见的开放;由单方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同时,根据协议实施逐步开放原则。
承诺减让表将电信服务再分为增值电信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区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服务的业务。在条例的附件中,分别列出了增值电信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的几种类型。
1、增值服务。
根据承诺表的解释,增值电信服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达室真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营增值电信企业,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30%。加入后1年内,增值服务开放地域扩大到14个城市: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3)其他承诺。
中国承诺减让表附件1《参考文件》所包含的义务。《参考文件》是有关基础电信业务监管框架的定义和原则的规定,规定了用户、基本设施、主要供应者的概念,对竞争保障措施、互连、普遍服务、许可标准的公布、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稀缺资源的指派与利用等基本原则的实施规定了必要的步骤。
2、寻呼服务。
寻呼服务属于基础电信服务的一种。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不受数量限制地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在上述城市内和城市之间提供服务,外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中国加入WTO后一年内,开放地域将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民待遇原则。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3)其他承诺。
与增值电信服务相同,为上述中国承诺减让表之附件1《参考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3、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
移运话音和数据为列车长属于基础电信服务的一种,根据承诺表的解释,包括:模拟或者数据服务、蜂窝服务和个人通信服务(PCS)。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中国加入WTO时,开放北京、上海、广州3个城市,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不受数量限制的确良建立中外合营企业,在3个城市内或者城市之间提供服务,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5%。中国加入后1年内,开放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14个城市,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35%。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4、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
根据承诺表的解释,国内基础电信服务包括:话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服务、传真服务和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国际基础电信服务包括前述四种服务类型和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和数据服务(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赁服务)。
(1)市场准入的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中国加入后3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只能够从事3城市内部和之间的有关基础电信服务,不受数量限制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5%。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不受数量限制地设立中外合营电信企业,在3城市内部或者之间提供服务,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5%。中国加入后5年内,开放地域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14个城市,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35%。中国加入后6年内,取消全部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发待遇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4、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
根据承诺表的解释,国内基础电信服务包括:话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出服务、传真服务和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国际基础电信服务包括前述四种服务类型和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和数据服务(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中国加入后3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只能够从事3城市内部和之间的有关基础电信服务,不受数量限制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5%。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不受数量限制地设立中外合营电信企业,在3城市内部或者之间提供服务,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5%。中国加入后5年内,开放地域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14个城市,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35%。中国加入后6年内,取消全部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根据承诺,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条例》,条例对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包括根据中国电信行业的实际而提出相应的审慎性要求。条例已经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另外,信息产业部已经于2001年12月11日废止了两项禁止外资进入电信业的法规。废止的两项法规是:1993年9月11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项法规原来规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
三、视听服务
中国承诺减让表把视听服务再分为录像服务,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和电影服务。
1、录像服务和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根据承诺表的界定,录像服务包括娱乐软件的分销服务和录像带的出租服务。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在不损害中国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权的情况下,在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合作伙伴设立中外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以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3)其他承诺。
在与中国有关电影管理的法规、条例相一致的前提下,中国加入WTO时,允许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20部外国影片,用于电影院放映。
2001年12月20日,文化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了《中外合作部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是根据合营企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制定的,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办法具体规定了分销企业申请设立和经营管理的条件、程序等问题。
2、电影院服务。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所占股楷比例不得超过49%。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电影管理条例》,条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改造电影院,应当同时遵守我国入世承诺和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