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第41—61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87—304条。
TIRPS协定的第三部分是“知识产权的实施”,对于法律的执行作了明确的规定。协定对各成员方提出了实施权利保护的一般义务,并且对成员方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和刑事诉讼程序也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也基本上根据这个结构规定了中国的承诺。
一、一般性义务
受各自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局限,各WTO成员在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方面差别较大,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其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同。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方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及有效行为,以防止和制止侵权活动的发生;为了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遏制进一步的侵权,必须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有关知识产权执未能的程序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过于繁琐或者给当事人造成财政上的负担,也不能邱延或者要求有关当事人随后不俣的时限;对一个案悠扬,作出判决最好使用书面形式并且陈述判决理由;对行政部门的终局决定或者判决,在任何情况下,诉讼或者仲裁当事人都应庐山机会要求司法审查;对初审的司法判决,在满足其正常程序要求的条件下,应当使用相关当事人有上诉复审的机会。但是,对刑事案件中判决无罪的案件,各成员方没有提供这种复审机会的义务。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中国政府在执法方面仍需作出进一步努力。这些工作组成员还指出,中国应当为所有权利人而加强执行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一些工作组成员进一步敦促中国保证有关部门积极执法,以明显减少目前严重的盗版和假冒商标现象。采取的行动应当包括关键制造设施以及市场和零售商店,这些曾是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制裁的目标。
对此,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盗版的措施一直很严厉。根据中国的立法,如果在中国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和企业将对其所有侵权行为负责,并且将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任何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处拘役或罚金。自1992年起,根据专业人员的素质条件,在北京和上海等一些主要城市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一直注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行政方面,各级行政机关非常注重加强反盗版工作。此外,行政主管机关还加强了针对公众的法律出版和教育工作,以保证中国的法律环境能够满足执行TRIPS协定的要求。
二、民事诉讼程序和救济
TRIPS协定第42条至第48条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对被侵权人提供救济的规定。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使知识产权人难以通过法院获得应有保护的做法表示关注。他们认为,中国以诉讼请求提出的损害赔偿额为基数计算诉讼费的体制,使提起大规模侵权诉讼的费用变得不必要的昂贵。这些成员还对以侵权人获取的利润为基础计算权利人损失的做法和中国关于要求实际销售的证据而不考虑存货价值和过去的侵权行为来确定利润水平的规则表示关注,他们认为二者往往导致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足以补偿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对此,中国政府表示,《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或者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科技研究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损失。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TRIPS协定第42条关于“公平和公正的程序”的规定和第43条对“诉讼证据”的规定,将会根据民事诉讼的司法规则得到有效实施。
另外,中国代表确认,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细则及其他具体规定将会被个性以保证完全符合TIRPS协定第45条关于“赔偿费”的规定和第46条关于“其他救济”的规定,从而使在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识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向以利人支付的赔偿应当足以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三、行政程序和救济
TRIPS协定第49条规定,如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行政程序导致民事救济,则该行政程序适用协定有关的民事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大多数知识产权执法是通过行政行为进行的。一些成员对中国行政处罚偏轻,同时提起刑事诉讼的门槛较高,而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执行难度较大的状况表示关注。成员们认为,中国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一般仅是科处少量罚款和没收侵权存货,处罚力度较弱。成员们还强调,行政执法机关有必要将更多的案件,包括屡次侵权和故意的盗版及假冒商标案件,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对此,中国政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县级以上地方机构还可对侵权人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应当事方的请求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任何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政府表示,中国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执法行为都导致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中国为加强行政主管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而做出了不断努力,对知识产权执法的加强也更为重视。中国代表确认,政府将继续采取包括进行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在内的加强执法的努力。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版权局,现在已经有权没收用来制造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设备和其他侵权证据。立法机关和政府鼓励这些责任部门行使查缴和保全侵权存货和文件等侵权证据的权力。行政主管机关将被鼓励行使充分、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以防止并且震慑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关于工作组指出的应当付诸刑事处罚的案件,如那些涉及屡犯和故意盗版和假冒商标的案悠扬等,一旦合乎中国刑事法律规定的构成刑事案件的起点,将被移交至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刑事实体法的刑事诉讼未能的规定起诉,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受理,作出判决。对于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移送,由行政程序及时转入刑事程序。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予移送、放纵涉嫌犯罪人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四、临时措施
TRIPS协定第50条规定,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应权利人的申请,国家司法机关应当可以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以(1)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特别是防止分销或者销售侵权产品。及(2)保存被指控侵权行为发生,特别是防止分销或者销售侵权产品。及(2)保存被指控侵权行为的证据。当侵权行为确证以后,法院应当有权责令侵权人对知识产权持有人赔偿损失。为保证临时措施的有效实施,国家司法机关还应当有权勒令侵权人销毁侵权产品,以杜绝侵权产品进入商业渠道。本条同时规定了采取临进措施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中国工作组成员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指出,TRIPS协定对实施临进措施的要求应当得到遵守。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1条没有完全包括TRIPS协定第44条关于“禁令”的所有要求表示关注,并且认为立法对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持有人是否可以援引类似程序的态度不甚明确。中国政府表示,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授权人民法院在一方正式提起法律诉讼之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为增强法律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为遵守TRIPS协定,中国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引入了关于临进措施的第61条,该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将以完全符合TRIPS协定第50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方式实施。他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1条中的“合理证据”的含义,将通过实施细则澄清为,“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使司法机关有足够程度的确定性确信该申请人为权利持有人,且该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即将发生,并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记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者相当的担保。”
五、特殊边境措施
TRIPS第51条至第60条“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殊要求”,要求成员方应当保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者盗版货物的进口可能发生时,能够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申请海关中止放行,以防止此类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协定授权成员方自行制定有关申请的条件和边境措施执行的具体要求。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海关执行的边境措施与TRIPS协定第51条至第60条项下的义务的相符性表示关注,特别是关于海关中止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规定(第51条)、启动边境措施的证据规则(第52条)、旨在保护被申请人的保证金要求(第53条)、中止放行的通知规则(第54条)及边境措施的执行期限(第56条)以及关于权利人检验被扣押的货物的权利(第57条)的规定。此外,一些成员还对有关机关依照职权的行动及其条件的规定(第58条)、侵权救济的规定(第59条)以及微量进口的规定(第60条)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中国代表指出,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一项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的特殊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根据该条例,中国海关必须采取措施扣留那些被证明为侵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的进出口货物。中国海关被授权检查任何被怀疑侵权的装运货物,并且在证明属实的情况下没收货物。中国将继续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与TRIPS协定第51条至第60条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的、有关边境措施的程序,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六、刑事诉讼程序
TIRPS协定第61条规定:“各成员方应当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者盗版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罚……各成员方可以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罚,特别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
在报告书和议定书中,中国政府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20条(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或者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判处罚金。另外,中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涉案金额作出必要调整,降低标准,以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