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第3—4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55条—256条。
国民待遇原则是TRIPS协定第3条规定的基本原则。TRIPS协定的成员必须根据这一原则向其他成员的法律主体(包括公民与其他组织)提供与本国法律主体同等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但是,TRIPS协定同时规定,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度。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①TRIPS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协定的成员遵守已经在《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不视为对TRIPS协定的违反。
②TRIPS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可以作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方面的例外规定,包括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者委派代理人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但是,这些例外规定应当是为保证一国法律法规得以遵守的必要规定,不能与TRIPS协定的义务相抵触,也不能对国际间的政党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③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照TRIPS协定的规定,引用《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实行“互惠待遇”。所谓“互惠待遇”指两国之间约定互相给予他国的法律主体以某种权利保护上的优惠。TRIPS规定,这种互惠待遇的实施必须事先通知TRIPS理事会。
④另外,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所缔结的多边协议中有关获得及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根据TRIPS协定的上述规定,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中国工作组对于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主体范围提出质疑,要求中国对非本国法律主体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实行国民待遇。即提供与中国法律主体同等的保护。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某些规定没有对外国权利持有人提供国民待遇表示关注。以《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为例,工作组成员提出,该规定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定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对外国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保护。另外,一些工作组成员认为,目前,中国地方版权行政机构对涉及外国法律主体的版权执行行为无决策权、有关法律处理一概需要申请国家版权局许可的做法,程序繁琐,造成了权利保护水平下降的实际后果,实际上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因而提出,希望中国在著作权保护的程序方面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授权地方的版权行政机构能够受理并且依法自主决定涉及外国权利主体的版权执行为。
关于国民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 适用问题,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对于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中国将根据中国与其母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两国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并且,中国承诺,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包括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及的调整著作权执法行为的决策权限问题。
中国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据此,外国权利人的所属国(或者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的,中国将根据其国际协议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伤口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伤口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四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伤口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伤口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方出版的,或者在成员方和非成员方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工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无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昨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第3款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在以下两个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突破了国民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提供水平更高的保护:在著作权领域,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方出版的,或者在成员方和非成员方面同时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相应著作权;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领域,不管外国权利人的母国怀中国之间是否存在双边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只要其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就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享有布图设计的专有权。
在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实施方面,中国代表承诺,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全面符合TRIPS协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