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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承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机制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商务人才门户更新时间: 2006-10-31打印】【关闭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51条——第254条。

    一、法律制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其后中国一直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那时起,中国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积极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发起的活动,加强了同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作为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全权制的发展相当可观,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目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标准。

    1979年,我国开始同时起草专利权、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三部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同时,在1979年的《刑法》中的规定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赋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198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的第10条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制裁。2000年,我国又个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新制定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与之相配套的,还有表A中所更的一系列规范性行政文件。

    除了积极地推进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以外,中国政府还积极地寻求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合作。中国于1980年成为世界组织成员。1985年,中国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方。中国是最早签署《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国家之一,有关该条约的谈判于1989年结束。1989年,中国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方。1992年,中国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方。1993年,中国成为《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成员方。1994年,中国成为《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期协定》成员方。1995年,中国成为《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诺的布达佩斯条约》成员方,并且申请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方。1996年,中国成为《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的成员方。1997年,中国成为《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成员方。值得注意的是,除参加上述国际条约与协定外,在乌拉圭回合中,中国虽然还不是关税贸易总协定的成员方,却参与了TRIPS协定谈判的整个过程,并且最终签署了TRIPS协定的最后文本,成为TRIPS协定的成员方。

    无论在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前进的速度都是相当快的。我们利用后发优势,用短短十多年时间起家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同时,中国政府也正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制度实施方面与TRIPS协寂静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差异,积极寻求完善的措施。

    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中国代表列出了以下两上表格。表A是中国现行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规章。表B是中国将要修改和废除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清单。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

    根据中国代表向中国工作组及其成员作出的承诺,中国将结合TRIPS协定和工作组的要求修改本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达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国家之间经过协商而签订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属于国际法的内容。国际法强制执行机关缺位,只通过各国将其化为国内法的规定而付诸实施。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有“二元论”和“一元论”之分。“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制度系统,各自独立。在国际法的规定与国内法的具体条款发生矛盾时,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的区别。“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家间的诚信高于一切,国际法是国家之间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的法律规则,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其规定必须得到遵守。各国必须采取某种方式以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取代国内法的不同规定。与之相反地,“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间的诚信高于一切,国际法是国家之间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的法律规则,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其规定必须得到遵守。各国必须采取某种方式以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取代国内法的不同规定。与之相反地,“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高于一切,国际法是各国在充分考虑本国需要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不能侵犯本国的利益或者对本国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构成威胁。当国际法的规定与本国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的规定。“一元论”则认为,国际法的创制过程也是本国的立法过程,国际法的规定是国内法的延伸,是国内法的当然部分。当国际法的规定与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当自动适用国际法的规定。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国际法适用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根据这一规定,有关民事制度的国际条约实际上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只要国家没有声明予以保留,都必须予以全面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形码条规定是我们在对外交往中一贯坚持信守承诺原则的体现。另外,民法通则制定时,我国民事制度尚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及时地吸收国际条例与国际惯例的先进规定无疑是满足当时社会和经济生活需要的一条捷径,后来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条规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条规定的一概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最大的缺点是缺乏主动性,无法利用灵活性的规定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利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没有采取适用国际法的原则,而是掌握主动权、有选择地通过国际法的国内法化来遵守国际法、兑现本国的承诺。

    TRIPS协定是一个国际条约,中国有信守条约的义务中国必须在入世以后,使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全面达到条约要求的最低保护水平。同时,国际条约与协定毕竟是国家之间为了寻求共同的目标、相互妥协的结果,为充分保护本国的利益的目的。因此,中国代表承诺,中国已经启动了审查和修改与实施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承诺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工作计划,将TRIPS协定的条文与我国的具体承诺用国内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并且保证实施,区另于区法通则规定的一概适国际条约与协定的方式兑现承诺。这种根据国际协定的要求修改国内法的方式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我们可以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选取相应制度设置,避免生搬硬套国际协定所可能直起的水土不服,也能够尽量在符合国际协寂静的前提下保护国和本国国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严肃认真地对待对外承诺,已经进行并且正在进行着以国际协定为标准而审查和修订国内法律制度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对于表B所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已经根据TRIPS协定和有关协定完成了以下工作:2000年8月25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10月27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1年4月2日以第3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集成电路保护条例》、2001年6月15日以第306号令发布了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对部门规章的清理也正在进行中。

    三、法律的执行机构

    法律制度的执行依靠有关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我国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罐的机关主要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分工主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SIP”),负责在中国境内申请专利的批准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20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产国际条约、本汉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其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SAIC”)下属的国家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依据此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国家商标局及商标注册委员会,负责商标的注册和争议处理等事项;中国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政策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中国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辖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即中国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处理,主要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楷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两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依法查处。另外,根据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其他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分别是: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SDA”),负责对与药品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中国国家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产的边境措施;中国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国家信息产业部,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中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的违法行为,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与新闻出版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管辖。

    其次,国家司法机关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依照法定职权予以追究的责任。国家公安机关是我国的犯罪侦查机关,对于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和预审,对认为应当进行逮捕的犯罪分子,申请批准逮捕。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监督机关,对于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和预审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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