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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承诺:技术性贸易壁垒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商务人才门户更新时间: 2006-10-31打印】【关闭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3条:

    1、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中是非正式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商业条款进行评定。中国应保证此咱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实施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受制于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内,中国庆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分配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相应职责,而不应考虑产品的原产地。分配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庆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内通知TBT委员会。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并已将相产情况通知TBT委员会。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公布关于已采用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公布这一住处的出版物名称将包括在将在加放时提交的《TBT协定》第15条第2款下的《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中。

       除实施WTO的规定外,自加放时起,中国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将在GATT1994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对于就拟议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公开咨询和提出意见的机会问题,中国确认,自加放时起,中国的程序将会明确表明存在此种机会,并且将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自加入时起,中国将按照《TBT协定》和TBT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间框架。

    在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中国标准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标准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标准使用之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的提供方面,中国政府表示,作为ISO、IEC和ITU等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参加了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凭借中国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国将在加放后不迟于4个月内,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中国不为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此外,中国将加速对现有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使之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一些成员国往往担心中国所使用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表述并不总是与《TBT协定》中的规定相一致,例如,中国有时使用“标准”一词指应属“技术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要求。另外,中国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级,特别是在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级还制定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措施,这些措施也都被称为“标准”。对此,中国政府表示,在其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的过程中,中国将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

    由于经验所限,中国尚没有使用相关的和可获得的国际标准作为其一些现有技术法规的基础。为此,一些成员国请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技术法规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将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技术法规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技术法规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对此,中国政府表示,自1980年以来,中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并将其视为加快工业现代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政策。中国代表确认,这一政策将要求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特别是要保证照《TBT协定》第2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国际标准。中国将把这一政策作为其根据《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由于中国在过去20年中的努力,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已经从12%上升到40%。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满足《TBT协定》所规定的要求,中国已开始制寂静一项标准发展计划,并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同时,中国将使实施《TBT协定》第2条第7款的程序可公开获得。

    关于采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授权能否直接在中央政府以下一级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获得。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将在加入时,作为其按照《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清单。

    关于合格评定程序,若干成员国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中国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理论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此类指南和建议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合格评定程序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指南和建议相协调的详细计划。对此,中国政府表示,中国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议中发展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为ISO/Caseo的正式成员。中国认为,很难用数量表示此类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尽管如此,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加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同时,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自加入时起,中国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

    一些成员国对中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复杂性和与《TBT协定》不一致的要求表示关注。特别是,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不是由同一个政府实体实施的,且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待遇。对此,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政府根据其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政策,已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AQSIQ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其他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可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AQSIQ授权。

    一些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与《TBT协定》的一致性表示担心。特别是,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未能充分解决透明度、非歧视、国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等基本义务。同时,他们还对被称为“法定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示关注,法定检验的主要体现在《商检法》第5条和第6条和《实施条例》第4条、第5条和第9条中。他们认为,法定检验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经过协商,谈判成员国最后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号文件所含法定检验产品清单,并不预断所通知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性质或作用。中国政府承诺,不迟于加入之日,修改《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而使其符合《TBT协定》。

    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国对一种被称为“进口商品安全许可证制度”合格评定程序及其适用表示关注,该制度的表述在《商检法》第22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中。他们信为,该制度与民国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例如要求进行频繁的工厂检验)。对此,中国确认,对于与目前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商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迟于加入之日,使相关法律和法规全面符合《TBT协定》。为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中国将不保留多重或双重合格评定程序,而且也将不对进口产品施加要求。

    对于一些成员国对中国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的关注,中国确认,中国在这方面将全面实施《TBT协定》第5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义务。

    一些成员还对中国不接受其他WTO成员的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寂静结果的做法表示关注。在这方面,这些成员注意到《TBT协定》第6条第1款所述单方面接受合格评定结果的主力,中国政府答案复表示,对经中国承诺认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此外,如经随机抽样,中国的测试结果不同于其他WTO成员主管机构的测试结果,中国将依照现有国际指南和建议采取行动,或本着解决此类分歧的目的提供审核程序。同时,中国将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

    关于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中国应否保留具有对其经营造成避垒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中国承诺,中国将不保留此类要求。对于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应否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中国确认,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并将向外国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国民待遇。

    对于一些成员国对下列事项提出的具本关注:(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b)获得得申请“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的程序;(c)汽车和零部件;以及(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中国政府表示,中国将在加入之前实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

    (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

    ——在加入后1年内,制定和实施关于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关法规,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保证以上新法律和法规所附“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免于登记义务,并保证根据新法律及法规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评定程序。

    (b)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

    ——统一现有认证标志,即“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新的认证标志。对于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分,将颁发相同的标志和收取相同的费用。

    ——接受教育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检测电器设备安全标准体系(“IECEE CB”)产品检测报告,中国为该体系成员,并简化获得新的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

    ——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c)汽车和零部件

    ——统一适用于国产、进口汽车及其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制定、公布和实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条例,以建立透明的体制所有法律和法规将据此得以实施,从而使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

   (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产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秀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如同类国产品不需进行某项检验,则进口产品也应免除此项检验。

    除议定书中另有规定外,中国将自加放之日起实施WTO《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

信息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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