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2条: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国家还是国家以下一级)之间以及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至关重要。中国的农业政策置基于国内农产品的供应,特别是置基于粮食供需的的平衡。同时,中国正在积极寻求国际资源作为必要的补充。但在此过程中,一些成员国防大学地中国将农产品进口政策,包括TRQ的分配,与国内生产政策和国家以下一级的供应和使用情况相联系的做法表示关注,并建议中国作出一项适当承诺取消这些做法。对此,中国确认,中国的农产品进口政策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
在中国,存在着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提供的行政指导,这种指导可能具有影响农产品进口数量和组成的效果。由此,一些世贸易组织成员国提出,改革这些做法,使之室外全符合WTO规则是中国加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给进口产品创造有效的市场准入机会,一些成员国还要求中国保证其农业和贸易政策不以与WTO不一致的方式对进口产品造成歧视。根据统一管理的承诺,中国确认不迟于加入之日,取消在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维护、采用或重新采用管理进口产品数量、质量或待遇、或者形成进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关税措施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包括那些通过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国营贸易公司维持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
在中国,大量粮食和棉花库存往往由国营贸易企业或其他国家附属、国家经营或国家控制的实体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购买、同时,这些产品的出口或其他政府采购产品出口的价格往往低于在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购买者收取的价格,这一点似乎更像一种出口补贴而与其他WTO义务不一致。因此,一些成员要求中国保证所有实体,包括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国营贸易公司和任何其他国家附属、国家经营或国家控制的实体依照中国WTO义务经营,包括关于出口补贴的义务。对此,中国确认,所有在华实体均须依照中国的WTO义务经营,包括关于出口补贴的义务。此外,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将不对在华任何实体提供与其WTO义务不一致的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包括补偿因出口而产生的亏损。中国承诺,不迟于加入之日,中国对农产品将不维持或采用任何出口补贴。
在实施《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和第6条第4款方面,中国承诺,中国可以通过第6条第2款所述类型的国内支持提供补贴,此种支持的数量将计入中国关于综合支持量(AMS)的计算之中。中国的综合支持总量承诺水平列入中国减让表第4部分第1节中。中国将对特定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国确认,中国将对非特定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中国农业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因此,这些百分比将构成中国根据《农业协定》第6条第4款援用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国关于农产品关税的减让及关于农产品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承诺包含在议定书附件8——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
根据WT/ACC/CHN/38/Rev.3.号文件确实提供了证明中国减让表中承诺的依据,但是这份文件仍然包含需要进一步进行涉及政策分类方面澄清的问题。中国政府认为,这一澄清将在中国在《农业协定》项下的通知义务范围内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