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B):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在区的名称,并表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但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通知与上级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地区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地区的进口产品的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和关税费用。
3、除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否则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国指出,有关中国关税领土内特殊经济区的可获信息不充分,包括边境贸易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放区及已建立关税、税收和法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区(统称“特殊经济区”),特别是其名称、地理范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与之有关的其他措施。对此,中国政府表示,自1979年以来,中国建立了许多实行更加开放政策的特殊经济区。这些地区包括5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6个沿江开放城市、21个省会(首府)开放城市和13个内陆边境开放城市。这些特殊经济区在利用外资、引进国外技术和进行结外经济合作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目前,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某些优惠待遇。
在经济特区或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正常所得税为33%)。外国投资者汇往国外的利润免征所得税。15%的优惠所得税适用于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的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在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设等领域经营的企业。中国政府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年,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额占全国总额的近1/5。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统一适用于经济特区。
目前,中国没有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特区的计划。经济特区适用的特别优惠关税政策已经被取消。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开展,中国在其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关税政策。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适用通常对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地区的产品适用的所有税收、进口限制和海关税费。中国将承诺保证此种非歧视待遇。
对于向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提供的援助是否符WTO要求的问题,中国明确承诺,在每一些类地区中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同时自加入时起中国保证此种援助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
一些成员国要求中国采取有效步骤以保证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所有产品适用与进入中国关税领土的其他产品相同的正常关税和费用。特别是,对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的所有进口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适用通常适用于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的所有国内税费和影响进口的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关税和费用。中国确认,中国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的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实施,保存并改进对中国的特殊经济区写其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统计数字,并定期向WTO作出通知。
一些成员国还要求中国向WTO秘书处通知所有有关特殊经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在通知中列出和确认所有特殊经济区。他们要求中国迅速、但无论如何在60天内,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特殊经济措施、关阁和国内税法律如何仅限于指寂静特殊经济区的信息,包括关于实施的信息。同时,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