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关税、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5—156条。
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国对中国仅对出口产品征收税费的做法表示关注。他们认为,此类税费应予取消,除非其实施符合GATT1994第8条的规定或列在议定书附件6中。根据中国所作承诺,尽管有84个税号,但除了鸽矿砂、硅铁以及部分铝产品需要征收出口税,绝大多数产品不需征收出口税。同时,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货物的离岸价(F.O.B)。
二、出口补贴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66—168条。
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中国在议定书附件5(B)中提交了属于《补贴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禁止性补贴清单及其取消时间表。但是,这一清单并不十分完整。对此,中国政府确认,扫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于《补贴协定》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同时,中国将在不尽于加入时,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视出口义务而给予。在同一基础上,中国将瞬息万变加入时起,取消所有属于《补贴协定》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