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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服务业发展的挑战和对策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商务人才门户更新时间: 2006-10-31打印】【关闭

    一、中国服务业:全面开放的基础已经奠定

    服务业开放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部分,在加入WTO之前已经有步骤的实行了对外开放,但中国服务业的开放整体上晚于制造业,开放的程度也低于制造业。整体上看,中国的服务业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开放程度较高,然而于商业性存在方面在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限制。当然,不同的行业在商业性存在方面的限制程度并不一样。总的来说,在金融、电信、保险领域的限制要多一些,在海运服务、会计服务、零售等领域的限制要少一些。

    尽管存在着诸多限制,中国服务业的开放依然吸引了大量外资,吸取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经验,积累了竞争经验,为中国服务业在加入WTO后实行全面开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零售服务业

    中国商品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在时间上和范围上都晚于生产制造业。1992年,国务院同意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和当时的五个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中国零售业开始对外开放。入世之前,零售业开放的地区不断扩大,批准举办的外资企业不断增多。但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仍被作为“国内商业”列入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要求必须由中方控股。

    在行业管制方面,中国商业零售业是改革最早、且其进展最快的领域。除极少数商品继续实行国家计划管理外,绝大部分商品完全放开经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已经建立。在零售业经营的市场准入方面,目前中国仅对化肥等商品实行专营体制,对烟草等商品实行专卖制度,对原油和成品油的批发实行严格控制。

    2.物流运输服务业

    (1)海运服务。目前,在海运货物运输市场准入方面,中国的市场开放程度已高于发达国家。自1988年起,中国不再通过行政手段规定国内承运人承运国货的比例;1996年,中国也已放弃双边协议中货载份额分配的规定。现在外国的不定期商船可以自由进出中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采取合资或合营的方式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中国沿海和内河运输;外国航运公司可依据双方政府间海运协定或海运主管当局的协议,在中国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从事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算运费和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等业务。

    当然,在货运市场准入方面,中国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定期船(集装箱班轮)的航线开设须事先得到中国交通部批准,中外航运公司在中国港口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均须取得航线经营权;未经批准,外籍船舶不得从事中国沿海和内河港口之间的运输;合资公司中外方出资比例不得高于49%。

    (2)铁路运输。目前铁路货运已经开放,可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但是,对合营公司的中外主要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甚严,外方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中方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对合营公司的股权分配也有限制,在规定期限内,中方投资股比不低于51%。

    (3)航空运输。目前中国政府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入股、相互掺股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实行其他方式的联合。外商在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可达35%。

    (4)公路运输。目前,在公路运输的市场准入方面,允许采用中外合资形式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允许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允许采用独资形式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但同时对投资者的资格、投资比例、资金用途和设备做了一定的限制。

    (5)国际货运代理。1995年,中国开始允许外商以合营形式在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但对中外投资者作了资格和股权要求,如中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年进出口贸易额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外国合营者必须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方合营者在投资中必须占大股等。

    3.电信业

    目前,中国已允许外商以商业存在的模式在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业务,但只能采用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且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一定的数额: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另外,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也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
得超过50%。

    4、银行业

    目前,中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中银行业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到2001年4月,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已设立营业性银行机构178家,其中外资独资银行6家,合资银行7家,外国银行分行158家,财务公司5家,投资银行1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家。仅就外资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而言,中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已很高。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虽然加入了WTO,签署了服务贸易条款,但迄今为止仍未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币业务,并对外资银行实行地域限制。一些新兴市场国家更是长期对银行业务实行外资禁入政策。

    中国外资银行融机构的资产也不断扩大,截至2001年9月末,外资银行资产占中国银行体系总资产的比重为2.5%。随着外资银行数量的增加和资产规模的扩大,外资银行在存贷款、国际结算等各领域的业务规模也迅速扩大,目前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额占全年外汇贷款总额的比重2000年为23.37%,外资银行的存款额占全年外汇存款总额的比重达到4.84%。

    当然,在人民币业务领域,外资银行所受限制依然较多。

    5、保险业

    1992年,中国开始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截至目前为止,已有20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开业,另有1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建立了约200个代表处。

   目前,中国无论对外资保险,还是对内资保险公司,都采取严格监管模式。中国保险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很高,例如,申请开业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该项规定远远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相应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对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资格具有严格限制,如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连续经营历史,该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上海和广州这两个城市经营保险业务,并且,外资寿险公司只能经营个人险业务,外资非寿险公司只能经营外资和三资企业的财产险和责任险业务。对保险经营监管严格,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也不能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商业保险主要险
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严格限制保险资金的运用,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存放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6、经济鉴证类

    经济鉴证类的行业较多,专业特点各异,市场开放程度不尽相同,现仅对会计服务市场的开放作简单介绍。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市场是中国服务贸易领域较早开放的市场之一,就其开放程度而言,目前中国的会计市场开放度已超过许多周边国家,甚至已超过了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国允许外国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并取消了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资格要求。到2000年,已有1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了25个代表处。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已有4 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了6家联系所,成立了8家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其人员已超过3000余人,年收入超过了6亿元人民币。允许外国会计公司发展中国成员所,到2001年,已有7家国际会计公司在中国发展了17家成员所。允许外国会计公司来华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允许外籍(包括港、澳、台)居民参加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到2000年底,已有10几个国家近万人参加了考试,其中有200多名境外人员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7、教育服务

    在教育服务领域,中国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已做了相当程度的开放,如允许购进发达国家的教材,允许国外专家来华讲学,允许国人出国学习。但在教育服务的商业性存在方面,还有很多限制,如不允许外资进入基础教育领域等。

    8、医疗服务

    中国从1989年开始,允许外资以商业存在(医疗服务机构)和自然人流动(医疗技术人员)的方式进入中国医疗服务市场。截止到2001年11月,据不完全统计,经卫生部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共38所,门诊部(所)等其他医疗机构139所。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北京、上海两市卫生局2001年统计资料显示,京、沪两市外国医师来华学术交流共计722人次,短期行医181人次。

    二、中国政府承诺:全面开放服务业

    中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各方面均做了承诺,服务贸易将在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的领域展开。整体上看,中国服务业开放的承诺水平较高。世界银行在关于各国对服务贸易所作承诺的一项研究中,分别考察了中国在加入WTO后一年内和过渡期结束后的中国服务业的开放状况。该项研究认为中国政府在加入WTO后,关于境外消费、商业性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对所有的部门至少都做出了局部的承诺;在跨境提供方面,对超过80%的部门做出承诺,与其他的国家组相比较,中国的承诺较多,但是在商业存在方面仍然有较多的限制。在过渡期结束后,中国全部的市场准入承诺的平均数是57.4%,高于其他国家组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包括高收入国家组),市场准入承诺的平均比例,中国达到了38%,略高于高收入国家的36%,中国在国民待遇方面的承诺平均数和平均比例分别为57.4%
和45%,高于其他国家组。

    我们认为,中国对服务贸易进行深入和广泛的开放是基于中国国情出发的,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中国的服务业在加入WTO之前,已经实行了相当程度的开放,中国的服务业已经在改革的开放中获得了发展,增强了竞争力;中国服务业的开放是在中国的制造业实行开放之后进行的,中国的制造产业的竞争力已经大大加强,客观上也要求服务业的开放,因此是中国经济全面开放的关键一环,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此外,中国服务业的开放是在中国服务业短缺状况下的开放,其开放将促进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消费者福利的进一步提高。

    虽然中国对服务业各领域的开放都做了承诺,但是,服务业各领域在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最终开放程度方面并不完全一致。总的来看,由于中国在其他贸易方式方面开放程度较高,中国入世承诺主要集中商业性存在方面。其中,中国对于银行和保险业在开放程度和开放速度方面的入世承诺在多数人的意料之外。以下简要介绍相关领域对外开放的时间进度和最终的对外开放程度。

    1、零售服务业

    中国政府承诺在烟草零售不开放的前提下,允许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品、农药等产品以外所有产品的零售业务,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上述限制。对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式方面的限制,也将在几年内逐步取消(但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百货店和30家店铺以上的连锁企业,仍必须由中方控股)。

    在特许经营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3年内取消所有限制。在直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将在几年内同WTO成员磋商,制定有关直销的法规。在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分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为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全面的相关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中国政府还同意开放相关服务的整个后勤系列,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

    2、物流运输服务

    1994年,中国政府就对有关国际海运和支持性服务的自由化做出了承诺。在2001年的最终协议中,对运输和辅助性服务的整个范围都做了承诺。陆路、铁路和主要的辅助性服务尤其是存贮、仓储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加入之日起,就能够以合资的方式进入,到2007年将完全自由化。但是对于航空运输的实质性权利被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只允许以合资的方式建立航空器的维修企业,且中方应处于控股地位,对内河水运的商业存在方式也未作承诺。

    3、电信

    中国对电信开放的承诺是全方位的,既要承担电信附件规定的基本义务和GATS的一般性义务,也要遵守具体的电信市场开放进度安排。当然,中国的电信市场开放是有限制和附加条件的市场开放,表现在:时间限制,市场开放度随入世时间的延长而提高,电信业务由点到面逐步开放;地域限制,先开放经济最发达的经济中心城市,再开放一些中心城市,最后取消地域限制;股权限制,外资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中国电信运营市场,且外资股权比例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且没有对过渡期结束后做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4、银行业

    中国政府对银行服务的六大项内容均做出了承诺,取消了国民待遇限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也主要体现在商业存在方面。市场准入限制主要有:对本币业务实行地域限制,但承诺逐步取消,直至入世5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对本币业务实行客户限制,入世2年后,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入世5年后,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对营业许可做出限制,将谨慎性作为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5年后,将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为: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
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允许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从事本币业务。

    5、保险业

    对于跨境交付,除国际海运、航空、货运险和再保险以及大型商业险和再保险经纪业务外,其他领域不做承诺。对于境外消费,除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外,其他领域未作限制。对于自然人流动,除跨行业的水平承诺外,其他方面未做承诺。针对商业存在,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承诺如下:

    (1)在企业设立形式方面: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其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其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其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2)在地域方面: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它们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等10个城市提供服务;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在业务范围方面:对外国非寿险公司来说,加入时,允许其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允许其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其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对外国寿险公司来说,加入时,允许其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其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来说,加入时,允许其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此后每年降低5%,至4年内取消比例法定保险。但是,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6、经济鉴证类

    经济鉴证类服务业范围较广,业务不同,行业准入要求不尽一致,入世的承诺也不同。这里主要介绍两个主要行业入世承诺的内容。

    (1)会计、审计和簿记类服务

    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面,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承诺可以设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但合伙人必须是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基本上没有限制。此外,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承诺自加入WTO时起,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等。在自然人流动方面,没有实质性的限制,中国将简化境外专业人士进入中国执业手续,特别是允许中外合作所的外籍注册会计师直接到中国境内执业。

    (2)法律服务

    对于法律服务,中国在境外交付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入世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9个城市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已设立的数量;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可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入世后1 年内取消。但在入世承诺中,中国政府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在华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做了限定。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规定代表处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7、教育

    对教育服务的四种活动方式,即提供远程教育服务,鼓励出国留学,提倡海外办学,鼓励专业人才流动,中国政府都做了承诺,但承诺比较有限。在服务领域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方在初等(学前教育)、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等5个项目上为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不承诺允许外方在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项目上为中国提供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做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但只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且在国民待遇方面有限制;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8、医疗服务

    中国政府承诺开放牙医和医疗服务两个部门。对于这两个部门的开放,中国政府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国民待遇方面没有作限制,但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做了限制。中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和诊所,且允许外方控股,但中国将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实施数量限制。同时中国不承诺外国医疗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国内、外医疗机构在诸如政府补贴、税收等方面享有不同待遇,并要求合营医院或诊所中,医生和医务人员的大多数为中国公民。允许具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中国卫生部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中国政府还承诺保护医疗卫生领域内的各种知识产权。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定价。

信息来源: 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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