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45条:
中国将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目前,中国已设立有商贸检验机构(包括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按照入世协议,中国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管理和规范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指定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
在中国是否使用私营的装运前检验的实体的服务信息提供方面,中国确认,保证自加入时起,与包括私营实体在内的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有关规定相一致,特别是要求符合《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此外,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收费保证与所提供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