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16条:
中国政府表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TRQ,使用能够提供有效进口机会的明确规定的时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种TRQ的满量使用。中国将完全依照WTO规则和原则及中国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所列规定实施TRQ。
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国曾经对中国关税配额(TRQ)制度管理缺乏透明度、统一性和可预测性表示过的问题关注。这些要求要求中国必须以简单、透明、及时、可预测、统一、非歧视、无贸易限制作用的方式以及不造成贸易扭曲的方式管理TRQ,并保证其TRQ安排在管理上不存在没有必要的限制。同时,尽快采取行动,并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TRQ分配程序。这些成员国还对中国TRQ的管理体制和国营贸易企业与进口此类产品有关的做法表示关注。这些提心主要包括:
(a)目前缺乏透明的TRQ管理规定;
(b)使用行政指导;
(c)由于根据政府命令决定国家以下一级供应和使用情况,而不是根据消费喜好和最终用户的需求进行分配,从而使用市场中出现扭曲;
(d)不能确定和公布每年的TRQ量;
(e)国营贸易企业的限制贸易和反竞争做法;以及
(f)大宗商品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不确定性、不一致性和歧视性。这些成员国也对中国指定经营管理产品的TRQ体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要求中国削减受TRQ管理的商品关税,并就这些产品作出准入承诺,改善TRQ管理的制度,并保证贸易不受不合理的政府法规的扭曲。部分成员国甚至还要求将一些具体产品从中国的TRQ体制中去除,进口货物时,只对这些产品征收关税。
事实上,1996年中国首次发布了实行TRQ的进口清单,以及适用于进口产品的配额内外税率。一般而言,TRQ分配常常依据历史实绩和国营贸易制度进行管理,尽管也曾试行过其他几种管理方式,包括实施税率进口和到港先来先进等。目前,中国正努力简化TRQ管理制度和程序,以便于使用、提高效率和进一步深化改革。
在对农业领域实行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过程中,中国在放开农产品国家定价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与这一改革进程相结合,中国在与世贸组织成员的双边谈判中承诺,自加入时起,取消一些产品的TRQ,实行单一关税。有关产品包括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油、玉米油和棉籽油等。此外,中国将以TRQ取代对食粮、棉花和三种化肥(磷酸氢二铵、三元复合肥和尿素)实行的进口数量限制。
根据入世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保证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TRQ,使用能够提供有效进口机会明确规定的时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种TRQ的满量使用。中国将完全依照WTO规则和原则及中国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所列规定实施TRQ。
中国确认,对于议定书(草案)附件2所列实行TRQ的货物,中国将适用其减让表中与TRQ管理有关的规定和议定书(草案)中有关的承诺,包括对非国营贸易实体给予贸易权以进口供此类实体进口的TRQ分配量。对于议定书(草案)附件2中受指定经营管理的产品,中国确认将保证依照中国关于逐步取消指定经营的承诺,获得贸易权的其他企业不会在TRQ分配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
一些世贸组织成员认为,分配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政府决定的省一级供应和使用情况,而不是根据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的商业化市场标准。这些成员担心中国表示的将配额分配给国家以下一及主管机关,并授权这些主管机关以单独的程序再分配给最终用户的意图,会给有关程序增加不必要和难以负担的步骤,从而减少满量配额的可能性。此外,这些成员表示,中国所表示的TRQ程序的意图与中国所承诺的贸易制度统一管理不一致。这些成员担心中国表示的将配额分配给予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并授权这引起主管机关以单独的程序再分配给最终用户的意图,会给有关程序增加不必要的难以负担的步骤,从而减少满量使用配额的可能性。此外,这些成员表示,中国所表示的TRQ程序的意图与中国所承诺的贸易制度统一管理不一致。这些成员寻求确认中国不会给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制定单独的分配程序,并确认所有的分配和再分配决定将由中国单独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作出。
中国政府确认,国家以下一级机构的作用仅限于纯粹的管理业务,如接收最终用户的申请,将申请转送中央主管机关;接收问询并将其转送中央主管机关;就中央主管机关所作关于分配和再分配的决定进行报告,并应请求提供此类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检查申请中的信息,以核对信息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并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等中央主管机关就向最终用户进行配额分配作出决定后,国家以下一级机构将按此决定发放TRQ证明。中国实行统一的TRQ国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不再授权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制定单独的程序,关于所有对最终用户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决定将由单独的中央主管机关作出。
中国承诺,对于根据议定书第5条拥有经营任何产品贸易权利的任何企业,中国给予其进口议定书附件2A中受TRQ管理或受供非国营贸易企业议定进口量管理的货物的权利。此种进口权不适用于专门留给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货物的数量。根据议定书第5条拥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科学还将有权根据TRQ管理的议定规则,进口再分配给非国营贸易企业的那部分TRQ。中国还确认,对于议定书附件2A中受TRQ管理的货物,根据议定书第5条被授予贸易权的任何企业均有权按照配额外税率进口此类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