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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承诺:关税免除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商务人才门户更新时间: 2006-10-31打印】【关闭

    中国加入工作报告书第108条、111条:

    中国的免税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和买卖。具体减免税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所有减免税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

    自加入时起,中国将采取和适用减免税,以保证进口货物的最惠国待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的免税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和实施。具体减免税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所有减免税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

    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的规定,下列货物可以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

    (a)应征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货物;

    (b)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c)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d)以任何运输方式装载的过境运输工具途中使用的燃料、物物和饮食用品;

    (e)因故退还的原出口货物;(a)(b)(c)(d)(e)(f)

    (f)结关前已经损失的货物;

    (g)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

    (h)暂时进口的货物;

    (i)进口加工计划项下的进口货物;

    (j)无代价抵偿货物;

    (k)政府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

    (l)科教与残疾用品。

    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

    在监管期限内如销售、转让或移作它用,须补缴进口关税。

    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国对中国众多企业和其他实体可获得和适用减免税表示了极大关注,这些企业或实体主要包括国营贸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非盈利性实体。除此之外,上述成员对其他关税、国内税费适用的免除也表示了类似的关注。他们指出,此类减免可能会对税收、实施关税及其他贸易措施的可预测性与确定性产品负面影响。对此,中国政府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采取和适用减免税政策,以保证进口货物的最惠国待遇。

    关于关税减让的具体承诺

    关税总水平

年份

关税 总水平

工业 品平均

农产品平均

2000

15.6%

14.7%

21.3%

2001

14%

13%

19.9v

2002

12.7%

11.7%

18.5%

2003

11.5%

10.6%

17.4%

2004

10.6%

9.8%

15.8%

2005

10.1%

9.3%

15.5%

2006

10.1%

9.3%

15.5%

2007

10.1%

9.3%

15.5%

2008

10%

9.2%

15.1%

小 汽车 关税

排气

税率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7.1

3升以下

63.5%

51.9%

43.8%

38.2%

34.2%

30%

28%

25%

3升以上

77.5%

61.7%

50.7%

43%

37.6%

30%

28%

25%

注:谈判的基础税率,3升以下和3升以上小 汽车 分别为70%和80%。

信息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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