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第107条:
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将完全符合其WTO义务,并将以符合这些义务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对一些对进口产品适用的国内税的管理包括增值税(VAT),不符合GATT1994要求,特别是第3条规定的现象表示关注。他们认为,中国似乎允许夺进口产品和服务适用歧视性的国内税费,包括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内税费,因而要求中国重申,所有引类国内税收将符合GATT1994的要求。对此,中国代表指出,对产品和服务征收批遇税主要有3种: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及(c)对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均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实体。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总署在进口港征收。货物一经出口退退还增值税。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所有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税种和税率(税额)的调整以及VAT减免均由国务院决定。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营业税则由地方税收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根据入世承诺,自加入之日起,中国针保证其与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 措施完全符合其WTO义务,并以符合这些义务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