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00条、第102条:
中国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俟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完成,中国将全面采和和适用国际协调的百优惠原产地规则。
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完全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并将以完全符合该协定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国家要求中国提供关于采用和适用原产地规则的信息,无论是在自由贸易协定范围内还是在其他方面。同时,他们还要求中国确认其优惠贸易和大优惠贸易原产地规则归类发生变化;或(b)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根据目前的安排,并依照以上所列标准,当某进口产品在几个国家加工和制造时,原产地应为对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最后一个国家。用于统计目的的原产地规则也是如此,中国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俟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完成,中国将全面采用和适用国际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到加入之日时,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将建立起满足该协定第2条(h)项、第3条(f)项以及附件2第3款(d)项要求的机制,根据该机制的要求,应当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进行评定,并列出据以作出该项评定的条件。中国政府认为,不应把原产地规则当作直接或间接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进行使用。相反,中国将使原产地规则同等用地所有用途。
中国政府承诺,自加入之日起,中国保证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完全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并以完全符合该协定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关于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作为加入条件之一,中国承诺保证海关规费和费用之收取符合GATT1994第8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