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远离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都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有尽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应给予不低于中国企业的待遇。
目前,中国正在放开进口和自中国出口货物的权利,但此类权利的获得现在仅限于一些中资企业(总数为35000个)。此外,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贸易权,但这仅限于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为生产服务的进口和出口。因此,此类限制与WTO的要求不尽一致,包括GATT1994第3条和第11条。根据所作入世承诺,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及其范围,从而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企业将有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和出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权份额除外)。同时,中国将提供关于这一进程及过渡期内将用于增加拥有贸易权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可进出口产品范围标准的详细信息。
对于中国承诺的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为企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贸易权威方面应当给予不低于中国企业的待遇,除非议定书中另有规定,中国将提供关于此类企业和个人获得进出口货物权利程序的详细信息。
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国家曾经担心,在过渡期之后企业业务范围或营业许可与贸易权之间的任何联系可能会构成对进出口权的限制。因此提出,在加入3年后,中国必须允许所有在华企业在中国的全职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除非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根据入世承诺,在3年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及其范围。首先,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获得或维持进出口权的标准的任何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经验要求,如在进出口方面的经验。其次,对于全资中资企业,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获得有限的贸易权,但是全资中资企业现需此类权利,且有序和增加贸易权的可获性,中国政府确认,中国将减少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只适用于全资中资企业),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在贸易权的过渡期结束时取消审批制。其三,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公司贸易权及其范围。这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给予完全的贸易权。其四,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华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要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实体从事进出口,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许可。
根据承诺,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所有在华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但是,此咱权利不允许进口商在中国国内分销货物。提供分销服务必须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关于给予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对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贸易权的问题,中国认为,此类权利将以非歧视和非任意性的方式授予。仅为通关和财政目的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将不构成贸易壁垒。拥有贸易权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所有与WTO相一致的有关进出口的要求,如与进口许可、TBT和SPS有关的要求,但不适用与最低资本金和以往经验有关的要求。
关于指定经营,根据入世承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每年调整和扩大其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从而全面实施附件2B所包含的义务。指定经营制度下企业的现行标准包括注册资本金、上一年受指定经营管理产品的出口量和进口量、银行食用等级以及盈亏情况等。同时,在加入后3年内,中国将取消对其议定书附件2B所列货物给予的贸易权方面的限制。另外,根据一些国家的要求,在附件2B所列3年过渡期的每一年中,中国将通过增加允许进口此类货物的指定实体数量,逐步放开此类货和折贸易权。中国将取消以进出口量作为获得这些产品贸易权标准的做法,降低最低资本金要求,并将这种权利从指定进口出口企业扩大到在生产最终货物过程中使用此类货物的企业和中在国分销此类货物的企业。在3年过渡期末,所有在华企业及所有外国企业和个人将被允许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和出口此类货物。在过渡期内,指定经营制度下的适用的任何标准将不对进出口构成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