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项:
中国庆设立或指定并维护法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PIPS协定》相关条款所指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法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寮施的机构,且不应对有关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
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待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上诉不应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如上诉权需向一行政机构提出,则应在所有情况下提供就裁决选择向司法机构进行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裁决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国代表表示,中国应当指定独立的法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GATT1994第10条第1款所指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进出口许可证、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管理、合格评定程序及其他措施有关的行政措施。他们认为,某些类型的措施,例如与标准和化学品登记有关的决定,应当接受司法审查。一些成员国还表示,接受审查的行政行为还应包括根据《TRIPS协定》和GATS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查的任何行为。按照这些成员国的理解,此类法庭应独立于被授权对该事项进行行政实施的机构,并且不应对该号召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
在入世谈判过程中,成员国代表还普遍认为,上类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受待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在有受处罚的条例上进行上诉的机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构提出,则应有选择向司法机构进行进一步上诉权需向行政机构提出,则应有选择向司法机构进行进一步上诉的机会。任何上诉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和及其理由均需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并附有关于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的通知。
根据入世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将个性其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其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负责此类审查的法庭将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实施的机构,且将不对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
中国承诺,与实施GATT1994款、GATT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条款所指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决定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国民待遇、合格评定、服务管理、控制、提供或促进(包括发放或拒绝提供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其他事项)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且此类行政行为受根据议定书第2条(D)节第(2)款为迅速审查而制定的程序的约束,有关此类程序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自加入时建立起的咨询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