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6条:
中国立法的基本体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有权制定并修改《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授权,国务院有权制定和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统称“各部门”)可在其各自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布部门规章。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可以制定、修改地方性政府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废止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废止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远见章。中国立法体系的这些特征可以有效保证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有效和统一实施其义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
中国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WTO协定的义务。
长期以来,中国一贯认真发行其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WTO协定》属“重要国际协定”类别,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方可在中国国博士土领域内生效。同时,中国将有义务保证其有关贸易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中国自2001年年初起,已开始实施系统修改、清理其有关立法的计划,目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同时,中国将通过制定和实施完全符合《WTO协定》的一系列新法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8条:
按照承诺时间及时制定实施WTO协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措施。
本条是对有关WTO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时间的具体承诺。基此承诺,有关WTO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措施必须及时颁布,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时间框架内得以全面实施。如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种时间框架内到位,则主管机关仍将信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如果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与中国在《WTO协定》和中国加入议定书项下的承诺不一致,则中央政府必须衣时予以修改或者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