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5条:
中国代表指出,中国政府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993年9月2日制定并于同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现行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此外,《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也饮食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常竞争的规定。中国目前下在起草《反垄断法》。
竞争是市场经济基本的运行机制公正的自由竞争产生主体的优胜劣汰。逐利的市场主体可能采取不正常的手段以赢得激烈的竞争,造成对公平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竞争政策是国家限制市场经济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经济政策。传统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政府应当允许市场主体平等、自由、充分地竞争,只要通过主体的自由竞争就能达到社会资源最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最大化发展的社会政策目标。然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在竞争中胜出的经济主体经济地位渐渐壮大,他们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削弱竞争对手以取得竞争的胜利,或者通过和行业内外的合纵连横来排挤其他规模小的同业者,直至完全控制交易价格和市场的走向,向消费者施加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以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消灭了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削弱了市场经济活力的来源,违背了市场经济体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因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都采取相应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调整和校正,保护公平竞争、防范行业垄断的发生。但是,竞争政策的实施又不是绝对的,市场经济形势的变换决定了竞争政策的实施又不是绝对的,市场经济形势的变换决定了竞争政策随时可能面临实施方式或者实施重点的调整。为了国家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获胜,也有时需要促成国内某些产业的合并或者战略联合,以共同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竞争政策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个方面的政策组成。大多数国家都已有反映本国竞争政策取向的立法其中有两种式:第一种是“大竞争法”模式,即以“竞争法”涵盖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方面的内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第二种是“小竞争法”模式,即“竞争法”仅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的内容,反垄断法另行立法,我国采取这种模式。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法,反垄断法的立法尚在起草阶段。
针对工作组对中国的竞争政策表示的关注,中国代表指出,中国政府的态度是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993年9月2日,中国制定并于同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现行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以例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他人商标、商品包装、企业名称和伪造产品认证标记或者产地标记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指定购买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指定或者限制购买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非法有奖销售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能上能下仍独占地位企业的指定凤买行为”其实是垄断行为,因而可以认为中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含有反垄断的部分内容。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中也包含了禁止相关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303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禁止地方政府地区封锁、破坏竞争秩序行为专门作出规定。
中国代表指出,中国目前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于反垄断制度的缺位,单单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中关于反垄断的内容,已经不能解决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行业垄断和限制竞争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和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正在进行与反垄断立法有关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等相关工作,时机成熟时会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