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议定书第9条: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寂静,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并需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50—64条
在理想状态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中,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水平完全由市场决定即可以达到均衡。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过错全竞争的市场,国家对于某些特殊物品的价格进行控制,将其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努力一直是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需的。但是,国家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过分的控制会压抑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从而约束经济发展的省略。国家对国内产品与服务价格的控制还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竞争,如国家将国内产品的价格降至不正常的水平,会导致该产品的进口不正常地下降。
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产品与服务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计划提供,价格由国家确定。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向前推进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已经逐步放开了对价格的管制。
中国加入议定书的第9条是关于价格控制的规定:“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当允许每一领域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当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以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需要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者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当尽量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中国应当在正式刊物上估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变更情况。”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有更为具体的要求:
首先,中国工作组要求中国就其国家定价制度作出具体承诺。
一些工作组成员注意到,中国曾经在包括农业部门在内的广泛领域使用价格控制这些成员要求中国针对改进其国家定价制度的问题作出具体承诺。这些成员特别指出,中国应当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应当取消对于货物和服务多重定价的做法。针对中国代表提出的期望对《中国议定书》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保留国家定价的表示,这些成员要求表示,任何对于此类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控制只能以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方式保留些成员指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同时通知WTO秘书处,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者服务以外的货物或者服务实行价格控制。另外,中国政府应当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类控制成员们还要求中国在适当的正式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的价格控制和国家定价包含“政府指导价”和关于企业可以享受的利润范围的规定,这些政策和做法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承诺。他们认为,价格控制只有在非常的、能够证明其措施合理性的情况下方可以采用,并应当在有关情况得到处理后尽快取消。
其次,中国工作组的一些成员要求中国政府提供关于政策定价或者政策指导上体活动的详细信息,特别要求中国政府提供关于专业服务、教育服务和银行结算、清算和转移服务收费的具体最后,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担心中国政府有可能为限制进口而通过政府定价或者政策指导价,将某些国内产品的价格维持在不正常的低水平。
对于上述要求,中国代表作出如下承诺:
一、中国当前的价格形成机制
中国政府表示,中国目前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前提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在所有进口产品的政府定价方面,实施无区别的国民待遇。政府定价只针对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确定时考虑的相关因素是产品与服务的供求情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和服务质量的影响,与企业的所有权状况无关。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在《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4中包括了目前属于政府定价和政策指导价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清单。除此之外,不再对其他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中国目前存在三种产品与服务的价格形成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条的规定,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未经这些部门批准,不得变动。实行政府定的价格。未经这些部门批准,不得变动。实行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对国计民生具有直接影响的产品与服务,包括中国稀缺的产品。政府指导价机制是一种更灵活的定价形式。价格法同条规定,政府指导价由价格管理有关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浮动幅度通常为5%至15%,企业可以在指导价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判断自行决定价格。价格法同条规定,市场调节价是生产经营者在关于价格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中国代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关于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法律制度。当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需要高速或者重新制定时,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经营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建议。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没有固定的期限。主管部门或者经营者根据市场的变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实施定价或者对原有定价进行调整的申请或者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经营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服务的具体价格,或者确定指导价格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可以在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邀请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意见,论证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重要的服务价格还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这一机制有利于显著提高政府定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所有企业不区分其性质和所有权状况,均有权参加此类听证会,发表意见与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考虑这些意见与建议。2002年国家计委主持召开的铁路春运票价听证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中国政府表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考虑以下几个标准:正常生产成本、供求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产品价格,居民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制定还要考虑公众购买力的局限性。随着中国价格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政府定价比重大幅下降,市场调节价比重上升。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4%,政府指导价比重为1.2%,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4.7%。在农产品中,政府定价比重为9.1%,政府指导价比重为7.1%,市场调节价比重为83.8%。在生产投入物资中,政府定价比重为9.6%,政府指导价比重为4.4%,市场调节价比理为86%。中国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比重已经大大减少。因此,中国政府认为,中国的价格制度已经趋于合理,为所有企业创造了比较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
目前,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政府定偶像和政府指导价主要是以下三类:
1、政府定偶像的公用事业;民用煤气价格、自来水价格、电力价格、暖气供应价格、农业灌溉用水价格。2、政府定价的服务部门:邮政和电信服务收费,指著名历史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教育服务收费;3、政府指导定价的服务部门:①交通服务收费,包括客货运铁路运输、货运航空、港口服务和管道运输;②专业服务收费,包括建筑和工程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业务,仲裁,证明,公证和审查;③委托代理业务收费,包括委托办理商标,广告税收及拍卖代理;④银行代理业务收费,包括委托办理商标,广告人民币清偿、票据交换和转账业务,国家债券交易所的交易费和座位收费,以及中国外汇中心的座位收费;⑤住宅单位售价和租金;⑥健康服务业。为了实施入世承诺、逐步放开价格管制,同时促进国产轿车市场竞争和国产轿车消费,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近日还放开了国产轿车价格管制,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法语情况自主确定价格。
二、有关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具体信息
中国代表提供以下关于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活动的额外信息:
199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6个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中介服务的收费管理,这些服务因其要求特殊因而供应有限。对于法律服务,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以下活动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服务(包括申诉);(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服务;(3)为刑事诉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服务;及(4)代理仲裁的服务,地于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列明的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的服务,国外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决定适当的收费,这一类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范围。另外,中国对于附件4包括的其他服务的定价机制也有明确规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涵盖审计服务。建筑服务、咨询和设计前服务及合同管理活动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范围。工程服务、咨询和顾问服务、地基构筑和建筑结构的工程设计服务、建筑的机械和电子安装设计服务、民用工程、工业加工和生产项目的建设属于政府定偶像或者政府指导价范围。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服务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范围。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服务属于政府定价范围。
中国代表进一步说明,附件4中提及的银行结算、清算和转移收费与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为企业、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而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有关,主要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三、信息公布
关于国家定价的信息公布,中国代表确认,将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以达到WTO协定的政府透明度要求。提供价格信息正式刊物是在北京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该刊物为月刊,将列出国家定价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四、其他义务的履行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政府实施的价格控制将不会在客观上造成限制或教养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承诺具体实施的后果。中国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高速定价目录的范围,进一步放开价格政策。中国政府的价格控制将不会被用于向国内产业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中国将以与WTO相一致的方式实篱国内现行的价格控制和任何其他价格控制。
为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和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计委依据价格法制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试行规则于2001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度行。试行规则中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试行规则规定了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制度和公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对列入中央和地方寂静价目录的重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定期审查。试行规则的实篱,有利于推进政府定价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