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41—42条
投资政策是指国家对资本投入方向、数量及其流动进行调控的经济政策。国家为塑合理的产业结构和提高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必然有倾向性地对不同产业的资本流入规定不同标准、采取不同的政策态度。为了节约社会资本,提高投资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管理目标,国家还在某些特殊重要的领域设置投资的禁区,仅允许某种资质的经济主体进行投资。投资政策和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投资政策,指国家对于国外资本的准入及投入的方向、数量与流动的宏观控制,广义的投资政策还包括国家对国内资本的调控政策。本部分指广义的投资政策。中国代表对中国的投资政策作出了介绍,对工作组关心的问题作了承诺。
一、现有格局
中国政府表示,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对其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逐步改变,国家资本与国家意志在投资中的超越地位在不断弱化,目前已经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
中国政府鼓励国外投资进入中国市场,不断开放和拓宽投资领域。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末初,经历了10年的停滞时期,中国国内经济百废待兴,而就在这10年间,全政治协商会议 经济却完成了一个飞跃。中国的领导人敏锐地观察到世界各国在经济的交互融合中共同发展的大趋势,决定实施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对外开放,主要是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中国由此开始允许国外资本进入境内。目前,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方向根据《指导外商投资产业方向暂行规定》及其目录的规定确定。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中国对这些形式的商业形态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三个实施细则和中外合作进行自然资源开采的法规等法律制度来进行管理。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中国政府近年来也在进行“对内开放”,正在逐步取消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禁区,加快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成长。
随着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各类经济主体使用自有资本和通过企业商业信誉融资的建设项目将全部由其自身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商业银行对各种投资人的信贷活动由银行自主班次估、自主决策和承担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已经市场化,依据投资人的委托提供服务。投资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离行政管理关系,对政府出资项目的服务活动也要通过合同约定。
二、改革的方向
中国的投资政策已经比较公正和透明,但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对国家资本与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的不必要的区别待遇。目前,中国在坚持某些特殊领域仍然必须由国有资本进行投资的基础上,努力改革本国的投资体体制,使其符合WTO协定的要求。
首先中国对投资法律制度作了修改。
中国的三资企业法,包括前面述及的合营、合作和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个性前的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三资企业有“外汇平衡”、“出口实绩”、“当地含量”和“经营期限”等要求。“外汇平衡”,要求三资企业在外汇的收放与支出上实现数量平衡。如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当保持平衡。根据批准的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产品以内销为主而外汇不能平衡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在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地外经济贸易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后纳入计划解决。”“出口实绩”,要求三资企业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限制其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如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销售比例进行”,“外资企业超过批准的销售比使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对于“经营期限”,合营企业法作出了限制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30年以上。”三资企业法和合营企业法的实施条例个性以后,取消了上述四种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外汇平衡和经营期限上不再受到歧视,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其次,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政府正在修改《指导外商投资产业方向暂行规定》及其目录,以确保政府的投资导向及其实施将完全符合WTO协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及其附属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由中国中央政府——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中国政府凭借《规定》和《目录》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提供政策导向。这一规定将国内的产业分为禁止、限制允许、鼓励外商投资四类,在《目录》中比较详细列举了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的行业,未列出的为允许类。《规定》和《目录》出台以后,《目录》在1997年已经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做过一次修改。现在,中国代表承诺,中国将根据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要求,继续对《规定》和《目录》进行修改。
另外,“对内开放”,即对民营企业放开的步伐也在加快。仅有对外开放而无对内开放的开放,对民营企业是不公正的。在某些行业内放开对民营资本的准入限制,能够弥补国有企业竞争力的不足,构筑起民族工业的坚强防线,避免外资企业产生对整个行为乃至相关行业的控制、形成垄断。以汽车工业为例,汽车工业曾经是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政策倾斜度最高 的行业之一,民营汽车企业要“上目录”只能另辟蹊径。然而,国家对国有三大汽车集团的扶持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入世在即,国; 行为主管部门终于认识到一味的产业保护并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力,反而造成了汽车工业生产效率畸低、产品价格居高不下、企业几乎不具备整车自主开发能力的尴尬局面。2001年对民营企业吉利汽车的政策解禁,体现了行为主管部门管理思路的转变和更深层次的国家投资政策的转变。据中新社的报道,在“全国经贸委主任座谈会”上,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表求,国家将加快实行各类企业的国民待遇,凡是对外开放的投资和市场准入领域,同样会尽早对国内各类企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