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37-341条。
为了促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财政部于1998年4月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根据WTO关于《政府采购协定》的基本精神,以及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和程序的规定与国际惯例完全一致。中国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及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则。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
一些成员国认为,中国应当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之前,中国应当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所有政府采购。但是,中国专门从事商业活动垢公共实体不需从事政府采购,因此管理这些实体采购做法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应当完全遵守WTO的要求。对此,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有意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国家以下一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如果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能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
中国自加入时起即成为《政府采购协定》观察员,并应在加入后2年内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